台灣立法保障同志工作權引起宗教團體反彈阻擾 各界社運和同運社團組織聯署回應
台灣的《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將「性傾向」列入反歧視範圍,指明雇主不得以「性傾向」為由歧視就業,去年12月在立法院初審初審一過,宗教團體即做出反彈,並把同志污名化,當地三十多個社會運動和同志權益組織於1月12日齊聲聯署上書全體立法委員,呼籲立法機構尊重同志求職謀生的基本生存權利。
代表宗教團體發言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指出,他們所認知的「性傾向」定義包括戀童、異性戀、同性戀、人獸交、性虐待等意思,未來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是否就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傾向者。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婦女新知、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三十餘個性別和社運團體隨即發起連署,發信向每一位立法委員尋求支持。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宗教團體完全不瞭解性傾向與性癖好的不同,將兩者混為一談。性傾向不是如同某些保守派宗教人士所言,同志就一定是戀童癖、動物戀或性虐待族群,宗教團體不應以這些負面說法抹殺多元性傾向者的工作權。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巫緒樑形容如此地扼殺同志求職的基本生存權,「這樣只會逼同志走上絕路!」。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李明照指出,許多的男女同志、跨性別者在工作甄試時可以「瞞過」僱主,但卻得每天壓抑著自己的性別氣質,恐懼著被發現,一旦被發現後,除了遭到同事、上司的異樣對待,在工作上的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時,往往是被刁難或排除,甚至是直接遭到解僱。
支持同志權益的民進黨立法委員黃淑英指出,反對性傾向就業歧視、保障同志工作權是世界潮流,如果宗教以狹隘教義歧視同志就業,就是不夠仁慈、不夠尊重生命。宗教團體不該以污名化性傾向為幌子,掩蓋自身「恐同症」的事實,剝奪不同族群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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